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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科 发布于 2009-6-9 8:51:36
09年招聘方案
湖南省劳卫所2009年公开招聘方案
根据我所业务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以及所党委确定的2009年进人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国办发【2005】35号《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5】171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我所2009年公开招聘方案。
一、招聘考试的基本原则
2009年新进人员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公开招聘。
二、按规定程序免试人员
1、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
2、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3、涉密岗位需选聘的人员;
4、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5、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免理论考试;
三、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素养,具有吃苦耐劳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2、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和国家认可的个人资质;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招聘岗位及具体条件
第一类:编制内招聘录用人员
1、卫生类专业技术岗位
毒理实验人员1名:研究生以上相关学历,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职业卫生预评人员1名:研究生以上相关学历,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卫生检验人员1名:本科相关学历,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2、医学类专业技术岗位
临床副主任(主任)医师6名:我所急需的急症、ICU、B超、神经内科、消化、肾内科等专业;
临床医师1名:骨科专业硕士以上学历,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麻醉医师1名:麻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临床医技5名:临床、药学、检验等专业本科以上相关学历,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临床护理2名: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院校毕业生;
第二类:编制外聘用人员
护理人员6-8名:临床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持有护理执照,五官端正,身高158厘米以上,裸眼视力0.7以上,无药物过敏史。初级职称28岁以下,中级职称32岁以下。
五、公开招聘考试与考核程序
1、宣传发动
所人事科于2009年6月1日至6月20日将招考条件、招聘岗位、考试方法、考试时间通过网络等形式对外公布。
2、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由所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查看报考人员相关证件原件,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举报,一经查实,取消报考人员的考试资格。
3、考试与考核
考试分为面试、理论知识笔试和实践操作考核,面试占30%,理论知识占40%,实践操作考核占30%(护理人员理论知识占30%,实践操作考核占40%);免理论考试的人员面试占30%,实践操作考核占70%。
面试与理论知识笔试:所有符合报考资格的人员均须参加统一的面试和笔试。面试和笔试由所人事科、所纪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考核岗位实际需要组建考评委员会,考评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考评委员会成员由所领导、相关专家和用人科室代表等组成。面试的主要内容是:应对能力、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能力。理论知识考试的时间统一安排在面试的当天进行,考试内容主要是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
实践操作考核:通过面试和理论知识笔择优岗位数200%的人员参加实践操作考核,实践操作考核由考评委员会中相关专家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操作能力。
4、岗位试用:通过实践操作考核择优岗位数120%的人员进行岗位试用,岗位试用的目的是考核其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以及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岗位试用时间为1-2周。
六、聘用
所党委根据考试考核和岗位试用结果,按照择优聘用的原则集体讨论研究聘用人员名单;对拟聘人员进行上岗前体检;对外公示招聘结果;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七、聘期考核和管理
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内容与程序根据岗位的实际需要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所人事科具体负责全所人员考核工作的实施,在群众评议意见和所在科室负责人的意见的基础上,由所党委确定考核等级。所有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所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服从我所管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八、解聘与辞聘
受聘人员解聘与辞聘按照《劳动合同法》、国办发【2002】35号及湘劳防【2008】56号文件相关规定办理。
九、组织领导与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在所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群众及所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所党委切实加强领导,坚持原则,防止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所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纪律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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