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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职业病分9大类
作者:佚名 转贴自:佛山日报 点击数:134 更新时间:2010-3-10 文章录入:admin
问:哪些职业病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答:关于职业病,大家通过日常的媒体宣传,会有所了解。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职业病都属于工伤保险的范围呢?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业性有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它主要取决于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强度(数量)、人体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时间和强度及个体因素、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并造成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病变时,所引起的疾病即为职业病。一个国家的职业病法定范围及认定,是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颁布和执行的。一般属于工伤保险范畴的职业病指的是法定职业病。 我国现有的职业病分为9大类99种,9大类是: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及其他职业病。 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判断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答: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简称“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是目前我国统一执行的工伤评残标准。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依据该标准对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伤病者于医疗期满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如遭毁容等)进行确定的。 器官损伤是指工伤直接导致的受伤害者的器官缺损或畸形,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功能障碍是指工伤或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下降,其程度与器官缺损及职业病严重程度密切相关。 医疗依赖是指伤残后,于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评残标准分为10级,符合评残标准1级至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级至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级至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每一级的分级原则均有具体的规定,职工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残情定级后并不是永远不变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伤残人员进行复查,发现残情有变化,就应相应变更评残等级。工伤致残人员也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该给予明确答复或变更评残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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