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须知

一、省、市职工医保:

1、省市职工医保病友入住病房后请主动出示身份证或医保诊疗手册,省医保交身份证复印件,市医保诊疗手册交护士长保管,主管医生和责任护士审核身份,填写《长沙城区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病友或家属持“住院通知单” 、身份证或医保诊疗手册在入院后三天内尽早办理医保登录手续,以便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2、住院按规定交纳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部分预交金,并主动说明年度内以往住院情况。

3、医保病友因意外伤害住院须认真填写《长沙城区医保病人意外伤害审批表》,接诊医生填写伤情和诊疗意见,病友或家属回社区或单位盖章证明后,交三楼医保结算中心初审,并报医保局审核通过纳入医保结算范畴。

4、住院期间,请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在了解费用自付情况后在“医保病人自费项目签字同意书”上签字。

5、医保病友个人自付费用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起付标准:即“门槛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的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

(2)政策自付:即按政策规定的自费项目,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等的自费部分、全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医保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    

(3)比例自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标准、政策自付部分后,再根据分段自付比例计算个人自付费用。

6、出院带药标准:只能带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量,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

7、职工医保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包括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额负担。

二、湖南省异地医保联网结算

病友因病需转诊来我院住院治疗的,须先向当地医保中心申请,获批准后持“湖南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申请表”、医保卡(证)、身份证,经住院科室主管医生、责任护士核实身份后至三楼医保结算中心办理相关医保登记手续。

三、长沙市城镇居民医保:

1、城居医保病人入住病房后,请主动出示《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或学生证、或户口簿),“诊疗手册”交护士长保管备查,配合医务人员填写“长沙城区参保人员住院通知单”,执行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2、住院期间,请积极配合医护人员,在了解费用自付情况后在“医保病人自费项目签字同意书”上签字。

3、住院前72小时内发生的不间断的急诊抢救费用:凭急诊或留观病历原件、急诊费用发票,经医保科审批后可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连续计算。但跨院的急诊留观费用须待本次住院结束后持相关资料到医保中心报销。

4、长沙市城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个人全自负。

5、长沙市城居生育补助:城居参保人员连续缴费2个月以后,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产前检查300元。

四、省、市工伤保险:

1、工伤病人凭身份证及诊疗手册,省工伤还须持单位介绍信门诊就医,达到住院指征时由医生开具住院证,并填写工伤病人住院申请表。

2、住院时由责任医生护士审核身份后,病人持住院证、工伤病人住院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省)至三楼医保结算中心审核后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期间根据医疗费用实际发生情况及时补交自付部分费用。

3、住院期间发生的与工伤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药品、材料费用须全自费,请工伤职工或家属了解自付情况后配合签字认可。

4、出院带药标准:只能带与工伤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限口服药),慢性病不得超过30天量,品种数不得超过4个;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就医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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